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生于1991年9月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2时许,徐某某到恩阳公馆工地准备上班时,发现高某某停放在工地大门外人行道上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坐垫锁孔上插着车钥匙,徐某某便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钥匙启动电动自行车,采取骑行的方式将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电动自行车藏匿至恩阳首座小区地下停车场内。
巴中市恩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恩区价认定(2020)38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所盗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元整(¥2660.00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把所盗电动自行车退还了受害人高某某,取得了受害人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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