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餐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82元的VIVO X20手机盗走并销赃。
2019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餐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714.06元的VIVO X27手机盗走,在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上述手机,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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