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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广州**电器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是被害单位员工,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1日,其利用工作便利先后三次盗窃被害单位广州**电器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的工业废料(被盗财物已销赃且无具体规格型号,无法进行价值鉴定)。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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