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暂住张家港市**镇**工业园**幢**室,原张家港市**镇**广场保洁员,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先后3次至张家港市**镇**广场**号门**通道上,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从被害人卢某某的服装店展位上窃得依美诺羽绒服3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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