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2018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4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二师兄”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汇融广场外人行道边,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唐某一辆红色赛鸽牌电动车。
2019年8月2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二师兄”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汇融广场外人行道边,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张某某一辆灰色倍特牌电动车。
2019年9月1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二师兄”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常青藤小区门口,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王某某一辆灰色杰宝牌电动车。
2019年9月2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二师兄”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汇融广场外人行道边,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李某甲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
2019年9月2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二师兄”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汇融广场外人行道边,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李某乙一辆金色雅迪牌电动车。
2019年10月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二师兄”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汇融广场外人行道边,欲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上海百佳电动车时被查获。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4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认定徐某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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