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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大专文化,系****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本院作出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蒲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附近,扒窃被害人杨某某贴身背包内华为Nova2Plus手机一部,后携赃逃离。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2020年8月1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后携涉案手机主动到案。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报案材料、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谅解书:证实2020年8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附近,扒窃被害人杨某某贴身背包内华为Nova2Plus手机一部,后携赃逃离。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实经查未发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此前有违法犯罪记录,经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8月11日11时许主动到案。

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录取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悔过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家庭情况困难、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在校期间未发生过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况,目前为************在读学生。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现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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