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04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锡**厂退休,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商贸城**路**号**商行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iPhone Xr 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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