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社出租屋,无业。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5时许,庞某某在榆中县****服装店上班时,将自己的一部vivo x27手机放在待销售的牛仔裤中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趁购买衣服试衣之际将夹在牛仔裤中间的手机盗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1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盗窃数额为2015元,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亦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