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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日,我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5日丰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大沙河水源地采取下渔网的方式共盗窃川条子、草鱼、鲢鱼等鱼类400余斤。后经丰县价格认定和检测中心认定,被盗鱼的市场价格为200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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