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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医院保安,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从工作单位徐州市**医院急诊室回家吃饭,走到徐州市**医院东门时,发现一辆红色新大洲踏板电动车没有上锁,将该车推至泉山区**小区自家楼下。经鉴定,该车价格认定3380元,超威牌电池一组,价格认定为948元,合计价格为4328元。

案发后,涉案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关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5. 搜查、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曾经患过精神分裂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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