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锡**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小区**区**栋**室(户籍在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超市蔬菜区称量台处,趁隙窃得被害人韩某某(男,15岁)放在该处的“华为”牌Nova7Pro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50元。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韩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又补偿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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