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4********汉族小学,农民,住沛县**开发区**居委会**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个人或同甄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在沛县经济开发区苗林西头刘某某家的拆迁大棚内共盗窃空心砖约300块。经核价,价值人民币90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所盗窃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家中扣押的空心砖等物证;

2.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同案人甄某某的供述;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