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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7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被害人何某某的住处深圳市宝安区****花园****房吃完饭后,趁被害人何某某冲凉期间,利用事先得知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使用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床头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被害人何某某的微信账号(wxid_********)内转账人民币3000元至其本人微信账号(******)内。2020年8月9日18时许,徐某某在被害人何某某上述住处,采用同样方式,从被害人何某某的微信账号内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其本人微信账号内。后被害人何某某发现其微信账号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余额不对,遂报警。2020年8月16日8时30分许,徐某某在宝安区大浪社区**工业区**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盗取的人民币5000元亦被缴获。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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