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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5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为同事关系,均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的深圳市**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二人有矛盾。2020年02月28日18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发现叶某某的苹果xsmax手机放在桌子底下充电,便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手机内电话卡取出丢掉,将手机藏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附近的丰巢快递柜里。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80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带民警将手机取回归还叶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归还涉案财物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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