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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保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7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途经本区***路***号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白某某停在此处充电的白色小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74元)锁孔上插着钥匙,遂将该车辆开走,车上有两条及散装一包的黄鹤楼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4元)和蓝色雨衣、挡风架(均无法估价)等物。同日,公安人员在本区雪花巷45号店内搜查到被盗车辆,并在本区丰泰小区47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居住的出租房内搜查到两条及散装一包的黄鹤楼牌香烟、一件蓝色雨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电动车、香烟、雨衣发还被害人白某某;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又退赔被害人白某某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烟草专卖品检验委托书、委托检验样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要求依法放弃徐某某刑事责任的申请报告、刑事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回、退赔并获得谅解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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