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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94********,汉族,大学文化,现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万通工业园顺丰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时将其分拣的一件快递包裹内的苹果iPhone 8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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