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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四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灌南县**镇**菜场**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灌南县**广场**化妆品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窃得一枚钻戒。经鉴定,该钻戒价值人民币273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本院查明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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