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失主金某某位于牙克石市**山上未完工新建砖房内(未安装门窗),趁无人看守盗窃一台哈德沃牌红色手扶式旋耕机(价值人民币1770.00元)。次日16时许,徐某某主动将旋耕机送至新建砖房附近的草丛内,经公安机关扣押已退还失主,失主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