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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站**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失主金某某位于牙克石市**山上未完工新建砖房内(未安装门窗),趁无人看守盗窃一台哈德沃牌红色手扶式旋耕机(价值人民币1770.00元)。次日16时许,徐某某主动将旋耕机送至新建砖房附近的草丛内,经公安机关扣押已退还失主,失主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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