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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横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5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现暂住珠海市香洲区**花园****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春燕,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横琴新区金融岛国际金融大厦负一楼盗得被害人周某某所有的5280个地板支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53元)。同年5月3日被害人报案,同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徐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同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横琴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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