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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住址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沙县**路**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19日被沙县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沙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份一天的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肖某某、罗某某(均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等人在沙县虬江街道**公园*号***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该便利店门口冰柜内的小茗同学茶饮料等饮料数瓶盗走,尔后三人分饮。

二、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肖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沙县**路***号荣记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饶某某放在该便利店门口冰柜内的乐虎等饮料数瓶盗走,尔后三人分饮。

三、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l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肖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沙县***路***-**号沙县****超市门口,将该超市放在门口冰柜内的喜多多等饮料数瓶盗走,尔后三人分饮。

四、2019年9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肖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沙县****街**幢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盗走部分。

五、2019年9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肖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沙县****街*幢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沙临*****号摩托车内的汽油盗走部分,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1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五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肖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摩托车1辆由沙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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