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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5********,汉族,初中肄业,西峡县**有限公司车间班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庄,现住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前后,河南省西峡县**有限公司水井缺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和王某某商量,盗取自来水供公司位于该厂附近的消防栓水用于生产经营,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徐某某多次将水管接入该消防栓取水用于该厂生产经营,共计盗取消防栓自来水4091吨。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自来水价值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陆拾肆元(16364.00元)。

案发后, 西峡县**有限公司已补交水费16364.00元,并西峡县**公司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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