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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94********,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凯里市骏马网咖12号电脑桌上网,直至21日9时许,其看见在旁边13号电脑桌上网的被害人李某某已经熟睡,便将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牌magic2手机盗走。案发后,徐某某经过民警劝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手机交由民警发还被害人。被盗的华为荣耀牌magic2手机,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909元,数额较大。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是初次犯罪,现实表现良好,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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