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巡逻**,在**内巡逻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的玉骑铃牌咖啡色电瓶车一直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遂将该电瓶车盗走自己使用。后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改局物价科鉴定,该电瓶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总值为3348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被害人也对其进行了谅解,被盗财物已经退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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