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潼检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潼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徐某某参与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金沙,经侦破后,提炼出黄金102.516克,价值30076.14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盗金沙价值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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