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村村委会下边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在碧江区**物业公司当保安时因缺钱用,考虑到小区内建筑工地有很多建筑用的圆形钢管可以盗卖,且晚上无人看守。便于2020年1月2日电话联系收废品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称有废品要卖。徐某某驾车带着其父母来到碧江区**小区收购废品,由陈某某将其带至清水湾5期在建工地上,徐某某在明知保安陈某某在工地上非法盗卖钢管依然非法收购,并与陈某某谈好一车钢管2000元的售卖价格,后陈某某与徐某某等人在将钢管装车时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徐某某便带着盗窃的钢管迅速逃离现场,并将盗窃的钢管藏匿于张家小院的空地上未出售。被盗钢管共计146根,其中4根长3米,142根长2米。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管价值为2039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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