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4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丈夫在本区**镇**菜场车站乘坐**公交车并坐在最后一排左侧座位上。途中,徐发现右边座位上有被害人秦某某放置于该处的两个包后,就将包拿在左侧身边,并在本区**镇**车站下车时,其将两个包窃走带回家中,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7784元的白金钻石项链一条等物。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等基本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徐某某到案及到案后的供述等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徐某某处扣押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项链一条、工作证一张、人民币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秦某某。

4.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警方调取了徐某某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的监控录像。

5.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秦某某的书面谅解。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5日7时许,其与妻子徐某某乘坐**公交车,在**车站下车后,发现徐多了两个包并拿回家。

7.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崇明**的售票员。2020年4月25日7时05分许,在**镇**菜场车站上来了一对老夫妻,后来老太太坐在售票员座位后面的后排座位上,当时其已将一个包和一个饭盒和在后排座位。7时12分许,这对夫妻在**镇**车站下车,7时30分许,其发现包不见了。包内有1000元人民币及白金项链一条和身份证、银行卡等。

8.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2020年4月25日7时许,其和丈夫杨某某在崇明区**镇**车站乘坐**公交车,上车后其坐公交车最后一排,同时看到右侧位置有两个包,其就将这两个包放在左侧身边,7时20分许,在**镇**车站下车时,其就将两个包拿着下车了。

9.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老凤祥CPT950镶嵌挂坠一枚2.37克、YPT950项链一条7.3克、饰品配件一个0.09克(铁、铜),共计价值人民币7784元。

10.监控视频证实,徐某某实施了偷包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能坦白、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