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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嵩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31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旦某某(均已起诉)相约将位于嵩明县杨林经开区受害人段某某经营的“七点半”烧烤店内的物品拉走,两人使用水果刀将烧烤店玻璃门胶条弄坏,将门撬开后,由旦某某拨打其母亲徐某某的电话叫其开车来帮忙拉东西,后徐某某驾驶其家云******五菱牌小货车拉着其夫李某某来到杨林经开区“七点半”烧烤店门前,四人共同将“七点半”烧烤店内的双开门冰箱、帝豪消毒柜、创科牌小冰柜、烧烤桌、电压力锅、电饭煲、火锅桌等物品搬上货车,分两次将所盗物品拉至徐某某、李某某位于官渡区大板桥镇李家坡村55号的家中进行藏匿。经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4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嵩明县公安局认定徐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附:不起诉书理由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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