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新奥洋房小区西门路边,盗窃被害人安某某(内有钙片两瓶,价值人民币198元);于2020年4月12日,在新奥洋房小区东门路边,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快递一件(内有艾贴三盒,价值人民币47.6元);于2020年4月20日,在新奥洋房小区东门路边,盗窃被害人窦某某快递一件(内有深海鳕鱼油八盒,价值人民币529.54元);于2020年4月21日,在新奥洋房小区西门路边,盗窃被害人范某某快递一件(内有防尘布袋20个,价值人民币500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被公安局机关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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