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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大邑县安仁镇仁里小区105栋外主办婚庆仪式期间,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备,将邓某某放在演出台旁一柜子抽屉里面的一款蓝色OPPOreno2手机盗走,后通过发送付款微信二维码截图的方式,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微信账户里的1800元零钱盗走,用于自己会员充值,后将其盗得的手机丢弃。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1700元。2020年1月21日,徐某某自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某共计退赔被害人邓某某4800元

本院认为, 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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