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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延吉市**家电维修部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现住延吉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红,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案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6月3日至6月22日)。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凌晨5时许至当日凌晨6时30分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延吉市**街的**小区**号楼楼下,趁无人之机,用把手伸进车窗缝开车门锁的方式,连续三次打开车门进入吉H****2号轿车内进行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窃放在吉H*****2号轿车中央扶手储物箱内的现金70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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