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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住新疆乌市天山区团结路北三巷**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沙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我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4日被沙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5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来到乌市沙区新医路老年病医院5号楼4楼病房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置在陪护床的枕头旁的一部小米手机(MI5S,4+64G,黑色,2017年3月购买,购买价值2299元)盗窃后逃离现场,后将手机以600元价格变卖。经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49元。

被不起诉人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另被告人系脑癌患者,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做不起诉处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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