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5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来到乌市沙区新医路老年病医院5号楼4楼病房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置在陪护床的枕头旁的一部小米手机(MI5S,4+64G,黑色,2017年3月购买,购买价值2299元)盗窃后逃离现场,后将手机以600元价格变卖。经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49元。
被不起诉人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另被告人系脑癌患者,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做不起诉处理。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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