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底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四次在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包裹分拣工作棚内盗窃快递包裹,总价值1245.9元。
1.2019年5月2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包裹分拣工作棚内盗窃一快递包裹,快递包裹内装有五斤樱桃,价值171元;
2.2019年6月1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包裹分拣工作棚内盗窃一快递包裹,快递包裹内装有一件连衣裙,价值166元;
3.2019年6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包裹分拣工作棚内盗窃一快递包裹,快递包裹内装有一双红色运动鞋,价值899元。
4.2019年6月底的一天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包裹分拣工作棚内盗窃一快递包裹,快递包裹内装有一箱紫米面包,价值9.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将盗窃物品返还潍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取得该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