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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35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0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晾晒于租房东侧门口的男式裤子二条(无法估价)。

2、2020年11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租房,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存放于厨房冰箱内的苹果三斤、橙子二斤等物,价值15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00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的情节:第一,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二,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徐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四,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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