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回原公司宿舍,保定市**基地**号楼**房间取东西时,趁机窃取被害人桑某某床铺上价值人民币3736元的黑色联想拯救者R7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电脑以700元抵押于刘某某处。
案发后,涉案电脑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桑某某,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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