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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1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临海市东塍镇下街中心菜场停车棚处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的紫色二轮电动车一辆,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27元,该电动车现已被被害人胡某某拿回。

2、2020年3月份至5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多次在临海市东塍镇西洋头村的一处充电桩窃得充电桩投币箱内的人民币100余元。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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