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6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诸暨市**街道**新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下午2点5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窜至诸暨市**镇**路**服装店附近,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挂在**服装店门口的一件女式双面羊绒大衣。
经诸暨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女式双面羊绒大衣的价格为2700元。
案发后,女式双面羊绒大衣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涉案大衣已被追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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