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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组,现住三亚市******宾馆**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2日1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宾馆门前电动车停车位将被害人符某某放置在电动车车兜内的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11元。

同日3时许,徐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宾馆**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徐某某所盗手机已经返还符某某,徐某某得到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VIVOX23手机一部(照片);2.书证:徐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表、谅解书;3.被害人的陈述:符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价证刑认字[2019]10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朱捷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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