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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2001********,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月期间,徐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先后窜至淮安市淮阴区多家移动营业厅及商店内盗窃他人手机、香烟等物品。

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4018元(另有十三部手机无法估价)。

经鉴定,徐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其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退款人民币2000千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的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赔偿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盗窃现场视听资料。

综上,本院认为, 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以涉嫌盗窃罪,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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