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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黄梅县**自来水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路过本区五******号,见室内厨房有一只黑色电磁炉,便趁被害人饶某某家门呈开启状态,入室窃取电磁炉后离开。经鉴定,上述电磁炉价值人民币10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电磁炉发还被害人饶某某。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取得被害人饶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上述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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