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31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行至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89-5号门口非机动车停放处,见停放在该处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的车钥匙未拔,遂将该雅迪牌电动车窃走。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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