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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至2020年4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万品超市选好物品后,趁收银员不注意,四次共盗走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物品。经鉴定,被盗猪肉价值人民币51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 月底的一天上午,徐某某到大足区三驱镇万品超市购物,在付款过程中趁收银员扫码时,将其选购的蔬菜、散称零食2包盗走,2 包散称物品价值人民币86元。以上物品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足价受[2020]9号不予价格认定。

2.2020年4月3日上午9时许,徐某某在大足区三驱镇万品超市选购物品,后将其选购的鲜猪瘦肉、牙膏及食品等物品盗走。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鲜猪瘦肉价值人民币57.33元。

3.2020年4 月6 日上午9 时许,徐某某在大足区三驱镇万品超市选购鲜猪三线肉、水果、冻虾子、冻鸭翅尖、鸡里脊肉及果冻、豆干、泡鸡爪、牛奶等食品和拖鞋、袜子等价值100余元的物品后,趁收银员不注意将物品盗走。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鲜猪三线肉价值人民币48.67元。

4.2020年4 月9 日上午9时许,徐某某在大足区三驱镇万品超市选购鲜猪后腿肉鲜、鲜猪排骨及空调被后以买烟为由,趁机将选购的物品盗走,徐某某出超市下台阶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徐某某盗窃的空调被未付款,超市工作人员将空调被拿出,前往查看监控的过程中徐某某趁机逃离。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鲜猪后腿肉价值人民币183.49元、鲜猪排骨价值人民币18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扣押的猪肉、食品等物证照片;

1.​ 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1.​ 被害人周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1.​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检查、扣押等笔录;

1.​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徐某某犯罪后退还赃物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已经退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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