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张某某案发前系兰陵县城“鑫夫人”婚纱摄影店员工,该店于2016年8月29日停止营业。当日中午,因向老板刘某某索要工资未果,徐某某、张某某将刘某某停放于店门前的小型汽车内的现金12200元和佳能EOS6D相机一部拿走并离开现场,十几分钟后二人返回店内让刘某某用此钱发工资,因刘某某不在店内,二人在店内等待。后接到兰陵县北关派出所电话,二人便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盗相机及镜头价值11000元。
2016年8月30日,兰陵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将扣押的现金12200元及相机返还刘某某。双方于2016年9月7日签订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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