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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79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神话工业园区门卫室外的快递存放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多次窃取他人快递,所窃财物合计价值53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窃得伍某某快递1件,内有价值41元的黑色裤子1条。

2、2020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窃得杨某甲、刘某某快递共2件,内有价值合计114.9元的男式帆布鞋1双、黑色连体裤1条。

3、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窃得雷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快递共3件,内有价值合计212.8元的短袖T恤1件、休闲裤1条、加绒加厚卫衣1件及花王牙膏2支。

4、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窃得方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快递共3件,内有价值合计46.97元的童装1件、发带1条、钥匙扣1个。

5、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窃得侯某某快递1件,内有价值39.9元的T恤2件。

6、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窃得唐某某、熊某某快递共2件,内有价值合计75元的女式牛仔短裤2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部分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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