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79号
1.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2.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0********,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路**号,现住贵州省修文县**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花园组,住贵阳市白云区**镇**街**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5.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号,现住贵阳市乌当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6.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谢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麻友圈2”、“麻友圈安全版”、“印江麻将”、“公社麻将”、“聚友贵州麻将”等以打麻将为主要内容的手机赌博软件相继推出,并主要在贵州地区进行推广使用。被不起诉人明知以上手机软件为赌博软件,仍成为以上手机软件的推广员、代理或在该手机软件上建立赌博盟、赌博群成为盟主、群主,在以上手机赌博软件进行网上开设赌场,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渔利:一是成为手机赌博软件的推广,推广员可以获得被推广对象在手机赌博软件消费提成,并以推广费的名义直接向手机软件公司申请支付;二是成为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向手机软件公司低价购入房卡并加价向下级代理、盟主、群主销售房卡赚取差价渔利;三是在手机赌博软件上建立赌博盟,创建或发展多个赌博群、亲友圈进盟内组织赌博,通过赚取房卡差价、参与大赢家抽头分成渔利;四是建立赌博群、亲友圈组织多人在手机赌博软件上赌博,以支付或扣除房费为名向大赢家抽头或参与大赢家抽头分成渔利。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经人介绍购入4.5万元“麻友圈二”手机赌博软件的房卡成为该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同期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接触“麻友圈安全版”手机赌博软件,并自行联系客服成为了该手机赌博软件的代理,后徐某甲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向下级代理、赌博盟主、赌博群主兜售房卡。
2.2019年7月,经任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先后成为“印江麻将”、“公社麻将”手机赌博软件的推广员,在分获消费提成的同时,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印江麻将”建立赌博盟,在“公社麻将”建立亲友圈,至2019年12月,因担心风险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不再推广“印江麻将”。其中“公社麻将”的推广费,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向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并直接支付至女友张腾的微信上,2019年10月12日至今共获利44万余元。
以上,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共获利45万元。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9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通过建立名为“两块红旗飘”的赌博群,组织他人在“麻友圈2”手机赌博软件上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为名向大赢家抽头渔利。
2.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成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麻友圈2”手机赌博软件的下级代理,通过从徐某甲处低价购入房卡,加价向赌博群群主销售方式渔利。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印江麻将”组建赌博盟时,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通过拉赌客进盟赌博,参与大赢家抽头分成渔利。
以上,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共获利25600元。
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入微信好友“淫行”(未查获)组建的赌博微信群,在“麻友圈2”手机赌博软件上进行赌博并拉其他赌客进入该群赌博,“淫行”作为群主以房费名义向大赢家抽头4元渔利。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介绍入群的赌客每支付一次4元房费后,李某某可分获2.63元。
2.2019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微信好友“妮妮”(未查获)重新组建赌博群,在“麻友圈2”手机赌博软件上组建“$小②班$”的亲友圈组织赌博,二人约定根据各自收取所拉赌客所交的房费进行渔利。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徐某乙联系购买“麻友圈2”房卡。
以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获利320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邓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9、10月份至2019年年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组建赌博群并在“麻友圈安全版”手机赌博软件上组织赌博,二人通过从大赢家抽取房费的方式渔利。
2.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徐某乙为其开通“公社麻将”手机赌博软件的盟主权限,在该手机赌博软件上建盟组织他人赌博;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王强“公社麻将”所建盟中创建自己亲友圈,成为群主参与亲友圈赌客大赢家的抽成分成渔利。
3.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高某某在“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软件上创建赌博盟,在分别邀请赌博群进入盟内赌博的同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该盟下建立了由其管理的亲友圈赌博群两个,作为盟主、群主根据约定比例参与赌客大赢家的抽成分成渔利。2020年11月初至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协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管理“聚友贵州麻将”盟里上下分事宜,并分获5000元。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其“聚友贵州麻将”的赌博群交由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管理。
以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获利83000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认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知晓其系“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软件的盟主,蔡某某遂联系王某某为其开通权限,并在王某某在“聚友贵州麻将”盟里组建亲友圈,通过参与大赢家抽头分成渔利,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共获利320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乙与女友张腾在云南市大理**路**号福锦居客栈203房间被抓获,被不起诉人谢某丙在修文县**镇**道同仁医院附近被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室被抓获;同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贵阳市乌当区**栋**单元**室被抓获;同月8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蔡某某至修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3月25日,修文县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华为手机一部;同月26日,修文县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苹果手机四部(苹果X、苹果11、苹果6、苹果7)、扣押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同年4月6日,修文县公安局决定扣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粉色苹果手机一部、紫色OPPO手机一部;同月,修文县公安局决定扣押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红色VIVO手机一部、扣押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金色华为手机一部。
再查明: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家属上缴赃款32000元;同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上缴赃款5000元;同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家属上缴赃款83000元;同月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上缴赃款32000元;同月15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家属退缴赃款25600元;同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乙的家属退缴赃款200000元,以上款项均暂存于修文县财政局县级财政支付中心账户。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将被公安机关冻结的个人账户上的25万元作为赃款上缴。
本院认为,徐某甲、谢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徐某甲、谢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邓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蔡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谢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赃款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修文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十一部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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