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2********,仡佬族,大专文化,湖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街道**村**道**幢**室。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贵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并支付了装修款人民币14.6万元。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贵阳**公司的装修进度、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损失不能挽回等事宜产生不满,为发泄不满情绪,在群成员为189人,群名称为“**业主维权群”的微信群内,发布使用炸药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楼的贵阳**公司炸毁的信息。公安机关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启动重大突发事件调警工作方案,并对贵阳**公司进行全面排查,现场未发现有炸药等危爆物品。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无犯罪记录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帮教记录、抓获经过、云岩分局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方案及搜爆安检工作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冉某某、张某某等10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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