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路**宿舍,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21日至3月16日、2020年4月30日至5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9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17日至4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中国**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销售渠道事业部,该部下属差旅商务部负责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上级领导彭某某和员工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虚构举办“行啊”、"BLUESKY“等二十一场产品培训会,后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另案处理)伪造相关凭证,骗取**公司报销款204万余元。现朱某某家属已筹集人民币90万元交公安机关准备偿还。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朱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担任中国**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销售渠道事业部下设的差旅商务部负责人及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伙同闫某某(另案处理)以虚构举办产品培训会等会议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61万余元。2018年间,朱某某为达到上述侵占公司钱款目的,指使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虚构产品培训会报销材料,徐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帮助朱某某伪造相关报销材料。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基本信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单、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营业执照、格兰维森商务楼续租合同、中国**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员工劳动合同、人事任命、任职证明、工资明细及说明、中国银行朱某某工资奖金交易明细、报销登记表、记账凭证、付款审批单、汇款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徐某某协助朱某某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事实。
2.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徐某某有自首情节的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伙同他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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