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17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兰陵县下村乡苇湖村安顺矿业,与东苇湖村参与堵安顺矿业道路的村民发生冲突,双方聚众斗殴至多人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的双侧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第4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宋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宋某乙、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的员伤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某参与打斗,是否是积极参与者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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