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建筑司机,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巷**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均另案处理)原系本区**路**中学扩建工程工地的工人,被害人郑某某原系该工地的老板,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郑某某的专职司机。2019年9月2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等人在本区**路**中学扩建工程工地的饭堂吃饭喝酒,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叶某某等人因酒后情绪失控,在饭堂吵闹、掀翻桌椅、互相推打、追打工地管理人员等,工地方管理人员周某某、曹某某先后致电工地老板郑某某告知工人酒后闹事一事,曹某某还报警处理。后郑某某、杜某某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的车辆到达工地,郑某某先下车走入工地大门内时,即无故被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推打,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下车阻止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时,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先后加入打斗,其中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李某某、鲁某某先后持木棍以及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持三角铁参与打斗。在郑某某、徐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还持刀进入工地办公室恐吓工地方管理人员曹某某、林某某等人。郑某某报警后,民警到场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经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某一方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