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变更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19日,丰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5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刘某某在沛县胡寨搞房地产开发期间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拆迁户王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找到代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教训”王某某,代某某安排杨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持刀砍王某某,另外安排周某某、鲍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负责策应杨某某等人。2015年12月11日10时许,杨某某持棒球棍到沛县胡寨街,同易某某将王某某及拉架的赵某某打伤,因王某某在胡寨街亲朋好友较多,故杨某某被擒获,周某某、邱某某等十余人遂下车以“拉架”的名义将杨某某抢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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