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哈尔滨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勤、会计,户籍地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8日,张某某(已起诉)出资成立了哈尔滨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公司内勤、会计。2018年7月,张某某为隐瞒财产,拒绝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与徐某某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保全自己的财产。张某某利用徐某某用个人银行卡给其汇公司收入的银行流水,制作一份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247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徐某某在明知自己与张某某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分别在虚假的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上签署本人姓名。2018年7月13日,张某某将以上文书递交给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申请查封了张某某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开发区**号楼**室、**室两处房产及一辆别克轿车(车牌为琼B****9),冻结了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2019年8月9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上述两处房产轮候查封。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与被害单位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2020年11月16日,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徐某某到案,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015)萨商初字第1336号判决书、(2017)黑06民终949号判决书及案件生效证明、(2018)黑民申2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案件审批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报告、2018黑0103财保初144号民事卷宗、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胡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韩某某、代某某、马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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